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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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