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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