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二)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四)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