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二)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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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