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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