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 (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 (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