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应便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查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