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