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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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