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七条基础培训教员由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