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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