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持有执照后,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