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持有执照后,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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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