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三章 岗位培训第十二条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