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三章 岗位培训第十一条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