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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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