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