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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