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三)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