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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