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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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