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