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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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