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