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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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