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