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