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