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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