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