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