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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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