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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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