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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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