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