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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