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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