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