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