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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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