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