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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