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海关总署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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