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海关总署批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