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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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