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