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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