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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