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