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关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海关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海关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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