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海关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海关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