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海关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目的地海关。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海关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目的地海关。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