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海关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海关总署并通报目的地海关。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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