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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