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海关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海关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海关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