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四条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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