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隔离检疫第二十三条海关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