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三条

海关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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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