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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