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