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由海关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