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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