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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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