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