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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