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